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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欧邦运输声明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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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邦运输声明
1、对于国家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,托运人应在交货前完成或委托承运人完成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手续,并附有效凭证。否则,因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托运人来承担。
2、委托承运货物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,不足1千克按照1千克计算,最低一票计费重量为5千克。若体积重量大于实际重量,按体积重量计算。
3、承担人从货物收运时到交付时止,承担安全运输责任,在此期间若发生货物损坏、短缺,承运人承担责任,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失除外:
A、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损坏、短缺、灭失、污染、变质或延迟交付;战争、军事行动、核事件、核爆炸;
B、货物本身的自然损耗、本质缺陷、特性所引起的污染、变质、损坏、以及货物包装不善、合理损耗而造成的损失;
C、由于当事人自身故意行为或过失,其它不属于责任范围的损失;
D、托运人自行包装或容器不良,但从外部无法发现;
E、托运人自行包装,到达时外包装完好,而内件缺少或损坏;
F、承运人包装的非新品运输,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缺少或损坏;
G、托运人在填写时品名不符的;
4、承运人不承担承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间接损失。
5、托运人交货时按照运输保险价值付保费,保险费按4%收取。托运人必须根据货物价值填写运输保险价值,且必须按托运人填写运输保险价值委托承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。否则一旦发生事故,空运货物按中国民航法则规定人民币20元/Kg,海运、陆运按受损货物运费的3倍赔付。
6、索赔仅限货物到达交接后合理期限内提出,填写索赔单,出具破损证明,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。超过合理时限,托运人未提出索赔要求的,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。、
7、托运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全部服务费用,无故不支付费用的,承运人对承运货物有留置权,从处置货物所得款项中优先扣除应支付的全部费用,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拒绝付费的托运人承担。
8、托运人拒绝支付费用的,托运人承担支付与托运物品有关费用的无限连带责任。
9、对已接受委托,后发现属于承运人不能安全、合法运送的物品,承运人保留拒绝运送的权利,并由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承担因此而造成的违约责任。
10、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未向承运人支付全部运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以前,承运人不受理任何索赔请求。
11、查询期限托运日起一个月内,逾期不予办理。
12、凡因本货运单或本货运单有关的争议,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,向承运人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拆讼。